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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办理当事人申诉的抗诉案件?

检察院如何办理当事人申诉的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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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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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 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 査终结。”因此,检察院在立案后调(借)阅审判案卷3个月内就应该审查终结。
  该 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审査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 定:(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原 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三)符合本规则第八 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 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 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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