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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 法》规定了哪四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修改后的《刑 法》规定了哪四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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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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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 法》第三百零九条分四项规定了四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第一项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纠集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法庭上以喧 哗、叫嚷、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聚众冲击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未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  该项未规定对聚 众哄闹、冲击法庭的,只对首要分子进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 当主要对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进行处罚,对于 被裹挟参与了哄闹、冲击法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项是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该项在 1997年《刑法》“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殴打诉 讼参与人的规定。  对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等司法工作人员,以 及其他当事人、辩护或者代理律师、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实施殴打行为的,都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
  这一规定,在进一步强化 对法庭秩序的维护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第三项是侮辱、诽镑、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 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该项是《刑法修正案(九)》增 加的规定,也是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衔接的规定。
  “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 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威胁”是指以作出对他人人身、名誉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不利的行为进行胁迫的行为。  根据该项的规定,实施侮辱、诽镑、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且不听法庭制止,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才构成该项规定的犯罪。
  如果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或者没 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都不构成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犯罪。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对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 进行造成严重妨害,致使审判活动难以进行或者无法进行。
  如造成司法工作人员难以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使庭审陷人双方当 事人“骂战”无法正常进行等。第四项是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 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该项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 规定。
  法庭设施是公共财产,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物质 保障,诉讼文书、证据则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文件材料。故意打砸、损坏法庭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行为, 都是实践中常见的损害司法权威,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扰乱 法庭秩序的行为。
    为此,该项将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也是指对法庭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如毁坏法庭重要设施造成严重损失,损毁重要诉讼文书造成诉讼活动严重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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