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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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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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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下述原因: 一、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保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来说,依法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习惯上称为“协议注销”。  保险合同一旦注销,保险人的责任就告终止。
   3。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但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解除和终止的,它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
   三、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四、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
  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五、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六、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 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介绍。 保险合同终止有以上六种原因,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合同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终止,您可以仔细阅读以上相关内容。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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