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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解除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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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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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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