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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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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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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1.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就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7。
  1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1。1。1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并吊销营业执照。(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
    12。13第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第十九条 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八、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警告,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可吊销营业执照。5、企业确已丧失登记条件,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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