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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用人单位以欺诈?

怎样理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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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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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 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其订立劳动 合同的行为。如假称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
  用人 单位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者上当受骗,从而产生了与实际情况 不符的认识和判断,这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 从而认定为无效。  认定欺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有 欺诈的故意;(2)有欺诈的行为;(3)该欺诈行为致使劳动者产生 错误的认识;(4)劳动者基于此错误的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欺诈导致的是无效的结果,而《合同法》中 对于欺诈的认定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 要挟使劳动者陷入恐惧,迫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如以伤害用人单位负责人相威胁而迫使其签订 劳动合同的情况。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有胁迫的故意,二是 有胁迫的行为,三是该胁迫的行为致使劳动者陷入恐慌,四是劳动 者基于此恐慌而被迫作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劳动部《关于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 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 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 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或者是危难处境迫使 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明知对方 经济异常紧张,故意压低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 明》第18条第4款规定: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法律、行政 法规”与本法第17条解释相同。
    第(2)项中,“欺诈”是指: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 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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