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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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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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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止履行的条件如下:①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 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 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 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 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 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 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 同。
    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 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 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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