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认定的
案例一应该定抢夺罪,楼主所说的"抢夺罪应该是公然进行,此题为趁其不备",其实是对"公然"二字有了误解。所谓"公然"并不是指"在大庭广众下"的意思,而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且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 ”案例情况完全符合,甲通过欺骗行为在被害人乙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将其财物夺走,成立抢夺罪。
排除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拒为己有。...全部
案例一应该定抢夺罪,楼主所说的"抢夺罪应该是公然进行,此题为趁其不备",其实是对"公然"二字有了误解。所谓"公然"并不是指"在大庭广众下"的意思,而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且没有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
”案例情况完全符合,甲通过欺骗行为在被害人乙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将其财物夺走,成立抢夺罪。
排除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拒为己有。
案例中可以看出甲知道自己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肯定会被他人知道,因此很容易就排除了盗窃罪。
排除诈骗罪:在一般情况下,两者不难区分,但在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既采用了欺骗的手段,有使用了公然抢夺的手段时,则存在一定的困难。
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要达到这么一个效果——通过欺骗的手段对被害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而使被害人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回到案例,被害人乙确实因甲的欺骗行为把手机“交给”了甲,但注意,乙只是把手机借给甲,而并不是把手机的所有权都转交给甲。
因此,甲的欺骗行为只是为下一步的抢夺创造条件,而真正依靠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是他的抢夺行为。这样就排除了诈骗罪。
案例二应判盗窃罪,原因参考案例一。且既遂,你所说的“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我国刑法学界一般采用三种观点: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对于盗窃一般财物的,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对于盗窃无形财物等特殊财物的,则以控制说为标准。至于三种学说的具体内容,你可以在baidu上搜索一下,在此不再赘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