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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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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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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如下:一、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   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是:   1、起诉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1。1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2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写明具体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1。
  3若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参与度(因果关系比例)是多少;另外,必要时,还要一并做伤残等级评定、护理依赖鉴定等。     2、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抽签决定鉴定机构。
     3、核对司法鉴定的材料(主要是病历)   4、写出司法鉴定陈述意见(患方主要写明医院存在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及证据)5、参加司法鉴定的听证程序(类似法院开庭程序)。
       6、等待司法鉴定结果。   二、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三、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四、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五、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使用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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