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诉讼应怎样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时,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还需为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的代理权才能成立。委托代理 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是规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事宜的协议,它确定了律师事务 所和委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基本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委派律师的姓名、委托代理民事和经济诉讼的案件名称 (案由)、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委托代理权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2。签订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单方出具的向代理律师授权行为...全部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时,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还需为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的代理权才能成立。委托代理 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是规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和经济诉讼事宜的协议,它确定了律师事务 所和委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基本内容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委派律师的姓名、委托代理民事和经济诉讼的案件名称 (案由)、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名称、委托代理权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
2。签订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单方出具的向代理律师授权行为的标志, 是产生代理权的委托书,是明确律师代理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 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委 托律师代理民事和经济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否则诉讼代理权不能成立。
国内公民与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签订授权委托书通常无须证明,而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 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 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 证明。
对于居住在港、澳地区的同胞,向内地寄交授权委托书,须经国家指 定的港、澳地区的有关律师和有关机构证明,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寄给我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代理律师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 所名称、授权律师代理的案件名称、代理权限等。
律师代理权限有一般授权代理与特别授权代理之分。一般代理是代理人 无须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明确态度和决策,只代理起诉、应诉,提供有关 证据,发表综合性代理词,参加法院与当事人谈话、调解的诉讼活动,进行 一般性辩论等等。
此种代理有很大的连续性,但不具有决断性。特别代理又 称为特别授权代理、全权代理,是委托人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的实体问 题直接做出决定和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 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用。委托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并签署了授权 委托书后,应依据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数额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用,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统一的发票。
4。由律师事务所向受案的人民法院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表明律师作为 某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便律师参与诉讼履行代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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