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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哪些情形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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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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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结束以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 请有权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条例》第22条的规定,登记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登记机构在审查、査验等 环节,发现登记申请的事项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 不予登记,比如发现提交的证明材料系伪造的。  另外,如果与不动 产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也不得进行登记,比如査封登记尚未解除。
  第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事项 所涉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那么,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登记机关 不得对有争议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例如,法院正在审理某不动产的 权属纠纷,尚未作出判决,无法确定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的,则登 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第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关于不动产权 利的期限,不同的权利类型有不同的期限,具体情况应依照相关的 法律法规来判断。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如果权利期限已经超过了法 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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