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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能 否拒赔?

车辆买卖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能 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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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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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 车辆转卖、转让应依法办理车籍过户手续,并在保险车辆转让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或者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如果车辆原所有人已将该保险 车辆有偿转让给受让人,其对该保险车辆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自然失 效。  故保险公司也不应对该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但是,从法理上讲,如果车辆买卖未依法登记,只是不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后果,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因此转让保险车辆未办理保险变更 的这种履行瑕疵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车辆受让人已经成为车的 合法所有人,理应享有保险车辆及附随的保险单所约定的赔偿权利。  况且机动车 辆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其基 本特征是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即不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依法而自动产 生、中止或终结;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 车辆转让后,不管保险人是否同意,也不管保险车辆转让给谁,保险人都必须继续 承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 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上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 此定义,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标准合同,其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完全由保险人 一方事先制定,在统一、规范性、标准化的保险单中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投保 人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承认与否,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条款。
  而机动车辆保险合 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属于强制性保险,则投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和同意。
     《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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