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计划应该怎样制定?
1。重整计划的提出。重整人应拟订重整计划,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 请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审查(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3条第1项)。公司重整如 有下列事项,应订明于重整计划:(1) 全部或一部重整债权人或股东权利的变更。 (2) 全部或一部营业的变更。(3) 财产的处分。(4) 债务清偿方法及其资金来源。(5) 公司资产的估价标准及方法。(6) 章程的变更。(7) 员工的调整或裁减。(8) 新股或公司债的发行。 (9) 其他必要事项。前项重整计划的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认可确定之日起算不 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一年内完成时,可以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 法院裁定延展...全部
1。重整计划的提出。重整人应拟订重整计划,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 请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审查(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3条第1项)。公司重整如 有下列事项,应订明于重整计划:(1) 全部或一部重整债权人或股东权利的变更。
(2) 全部或一部营业的变更。(3) 财产的处分。(4) 债务清偿方法及其资金来源。(5) 公司资产的估价标准及方法。(6) 章程的变更。(7) 员工的调整或裁减。(8) 新股或公司债的发行。
(9) 其他必要事项。前项重整计划的执行,除债务清偿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认可确定之日起算不 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理由,不能于一年内完成时,可以经重整监督人许可,申请 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届满仍未完成的,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关系人之声请裁定终止重整(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4条)。
2。重整计划表决、认可及修正。重整计划经关系人会议表决的,重整人应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并报主 管机关备查。前项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对于公司及关系人均有拘束力,其所载 的给付义务适于为强制执行之标的的,可以直接予以强制执行(台湾地区“公司 法”第305条)。
重整计划未取得关系人会议有表决权各组的表决时,重整监督人应即报告法院,法院得依公正合理的原则,指示变更方针,命关系人会议在一 个月内再予审查。前项重整计划经指示变更再予审查,仍未获关系人会议表决 时,应裁定终止重整。
但公司确有重整的价值的,法院就其不同意的组,可以以下列方法之一,修正重整计划并对其裁定认可:(1) 有担保重整债权人的担保财产,随同债权移转于重整后的公司,其权利 仍存续不变。(2) 有担保重整债权人,对于担保的财产;无担保重整债权人,对于可充清偿其债权的财产;股东对于可充分派的剩余财产均得分别依公正交易价额,各按 应得份额,处分清偿或分派承受或提存。
(3) 其他有利于公司业务维持及债权人权利保障的公正合理方法。前述重整计划,因情事变迁或有正当理由致不能或无须执行时,法院可以因重整监督人、重整人或关系人的声请,以裁定命关系人会议重行审查,其显无重整的可能或必要的,可以裁定终止重整。
前项重行审查表决的重整计划仍应声 请法院裁定认可(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6条第1、3和4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