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死亡事故,该如何处理?某公司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该事故是按工伤事故处理,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处理?
:根据《解释》的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本案的用工方式是“包工头请了几个工人来做工”,这就是说,属于个人临时用工,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处理。
2、承包人的继承人是否应该对另外死亡的两人承担赔偿责任?...全部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该事故是按工伤事故处理,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处理?
:根据《解释》的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本案的用工方式是“包工头请了几个工人来做工”,这就是说,属于个人临时用工,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处理。
2、承包人的继承人是否应该对另外死亡的两人承担赔偿责任?
:包工头与雇工是雇佣关系,包工头根据《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包工头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他的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放弃继承,则不负赔偿责任。
3、承包人的继承人能否向发包单位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这包工头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极有可能的),则发包单位就应当与这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包工头已经死亡及其赔偿能力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人民法院会考虑首先执行发包单位。
但这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发包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雇员”,不包括包工头,因为他不是雇员,并且他的死亡是由于自身过错(无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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