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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税务处理有哪些呢?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税务处理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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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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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税务处理有:  1。 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属于将自产品用于内部管理部门,不在上述范围内,因此不应计入公司应税收入。   而在旧税法中则认为公司自产品用于内部管理部门视同销售,《关于公司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二款规定:“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  2.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产产品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是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商品的必要   耗费,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款规定。而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列举的形式对自产品视同销售问题做出了规定。
  那么按规定,供电公司自身的办公用电是不应纳入销项税计算的。   3。 其他相关税费。
  如供电公司不再将办公用电记入销售收入,那么在计算以全部收入为纳税基础的河道维护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时,以及以电费收入为基数计算附加在电费收入上的农网还贷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等7项代征费时,也不需要将自身办公用电纳入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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