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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不是只有在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才能请求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请问是不是只有在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才能请求解除合同,超过期限届满后不足一年这段时间里是不是只能要求违约赔偿,如果对方依然不履行义务,怎样申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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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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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可以解除同的,但违约责任要与合同结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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