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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教:教师其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公司或其他人员

公办学校的教师在向外订购学校用书时,收受了书商和出版社的回扣(回扣的标准行内是较为公开的一个秘密),没有交给单位,将该些回扣拒为己有。 构成受贿我想是没有问题的。 关键是该老师应该按比照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为受贿罪还是按公司、企业人员认定为商业受贿罪? 请告之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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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3

544 0
     因为:没有交给单位,将该些回扣拒为己有。 这个应定贪污罪! 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2006-11-12

510 0
公办学校的老师的话,应该按公务员的标准处理。

2006-11-01

528 0
教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该认定为商业贿赂罪。 具体你可以看一下法律辞典,会对你有用的。 网址:

2006-11-01

512 0
教师是由国家财政发薪水的,是事业单位.但不在做公务员之列

2006-11-01

539 0
  新的商业贿赂罪,主体已不再局限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医院医生\学校教师),也算在内。 公办学校的教师算是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人 过去商业贿赂罪对犯罪主体实际上是有疏忽,把事业单位的人员给忽略了。
  
  比如医院医生接受医药公司代表的红包以高价进药,学校负责设备和图书采购的教师非法接受回扣等,这在新修改的罪名中也被认为是商业商业贿赂行为。 你理解错了,是说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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