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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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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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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基本途径。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罪刑法定主义,应被限定为在国民可预测范围内的"文义射程"。刑法解释禁止超越文义,不得入罪重刑,也不得违反总体法秩序。 我国目前刑法解释中,有权解释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这两种法定的解释构成我国刑法解释的二元体制。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  刑法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的主体是立法机关,即有刑事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立法法》关于立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刑法立法解释的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
  对于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形式可分为解释性法规和补充性规定。关于狭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形式,不同的学者又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狭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形式包括解释性条款和解答, 而有的学者认为狭义的刑法立法解释形式只是立法机关对适用刑法中的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或者决定。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有利于刑法的正确适用,有利于解脱法律困境,实现通过法律发展,显示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在刑法领域,关于司法解释的主体归属,理论上存在争论,争论的本质问题在于刑法解释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即刑法解释权是一项单列的权力还是司法权的应有之义。
   根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权被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也是我国具有本土特色的司法体制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但由于这两个机关的职能的不同,其工作性质和任务也必然不同,从而对同一事实和法律进行观察的角度也会有所不同,这必定会影响对同一法律的理解,从而导致两个解释主体在相同情形之下对同一解释对象做出不同的解释, 即出现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冲突。
  例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之定为职务犯,最高人民法院则定以身份犯。  再如,对罪名的解释,两高的解释也不统一。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
  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

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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