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网吧弄掉线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
《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法律规定,要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需要确定你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究竟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次,要看是否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下面结合你的描述,我们来分别认定一下事实:
1、网吧究竟算不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 国务院147号令)第2条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概念,即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全部
《刑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法律规定,要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需要确定你的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究竟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其次,要看是否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下面结合你的描述,我们来分别认定一下事实:
1、网吧究竟算不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2月18日 国务院147号令)第2条明确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概念,即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网吧虽然有计算机和相应的配套设施,但是它能提供的仅仅是上网的商业服务,并没有按照既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进行系统化的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也就是说并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信息数据采集加工和应用的系统,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你使网吧内部分用户掉线,算不算后果严重。掉线虽然确实使网吧不能正常运营,但是并没有达到“后果严重”的地步,所谓“后果严重”应当指由于不能正常运行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信息丢失或者错误处理了重要的信息,或者使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等,你的行为造成的危害还远远没有达到此地步。
既然你侵害的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也不严重,根本不足以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吧老板确有恐吓勒索你的嫌疑。对这种事情,你应该争取你所在学校的支持,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并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把斗争进行到底。
而且你还遭到该网吧的非法拘禁和殴打,他们的行为更接近于犯罪(非法拘禁罪),你应该积极收集保留相关人证物证,抓住他们的把柄。你所说的网吧老板,看来也是属于欺软怕硬型的,你就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吧,不要任人勒索宰割,放心,你的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
当然,你的行为虽然没有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对该网吧确实构成了民事侵权,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你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绝对不会是网吧老板狮子大张口的那个数额,而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而损失究竟有多大,必须都有证据证明,光凭他嘴说是没有用的。
如果你所说的情况都属实,即你绝大多数时间在另一家网吧实名上网,只是偶尔来这家网吧,上网时间、使用的程序等都有记录,那么可以肯定你造成的实际损失不会有多大,网吧老板漫天要价绝对不会有有力的证据支撑的,他非要高额索赔,只能让他日后上法庭时自己多掏诉讼费罢了,毕竟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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