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定为工伤,而我已超出路途范围,公司已定为工伤,现在经过1年时间,公司还未索赔。我现在要求索赔,公司是否可以撤消工伤?
你公司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致,以此认定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你提到的你已超出路途范围,如果属于本应直线回家,而临时决定绕道回家,而非中途改往他处导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司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只是不明白你所说的“公司还未索赔”是指什么?“你现在要求索赔”的又是什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是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并在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如果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诉讼,无权自行撤销工伤认定。
如果出现公司认定你为工伤,但在你提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时,又撤销了工伤认定,结论只有一个,你的所谓工伤认定,并非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而是单位的内部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而认定工伤是它,撤销认定还是它。
这样一来,在事故发生一年多以后,再产生是否属于工伤的纷争,你已经失去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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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多说,仅送你几个字:审时度势、见好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