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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

  现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服,该怎么办? 1。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基本事实不服。 2。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成因分析和当事人的责任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向那个部门提出反证或申诉?申诉对以后起诉到法院起到什么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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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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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这是我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

2006-09-28

67 0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生效日期】1992-01-01) ……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

2006-09-28

39 0

不服事故认定,可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中对此事故认定书提供相反证据,或提出你的主张.

2006-09-28

36 0

如果你的“不服”有根据和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认定,如果交警不同意,只有向法院起诉。

2006-09-28

69 0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符合下面,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   如果不能申请重新鉴定的,若觉得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可以在上法院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向法院提交,   具体你可以去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6-09-28

67 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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