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不是按照公安系统的体检标准
你好:我提供一些材料,不知是否满意。
全国海关是垂直领导,即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全国直属海关均受总署领导。因此海关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参加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关于体检标准,详见《全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
全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06-10-13
为满足海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统一部署,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全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全部
你好:我提供一些材料,不知是否满意。
全国海关是垂直领导,即不受地方政府管辖,全国直属海关均受总署领导。因此海关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参加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关于体检标准,详见《全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
全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2006-10-13
为满足海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统一部署,海关总署将组织实施全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0年10月14日至1988年10月14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地市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八)其它条件。
招考职位学历要求为本科以及以上学历的,报考者应在毕业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凡有此要求以及明确要求要外语等级证书或成绩的,报考者应于工作报到时提供相应的证书或相关证明,不能提供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报考缉私警察职位还应符合人民警察录用的程序、条件和授衔年龄等有关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
(2)现属高校在读学生但非2007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现为公务员且未满与所在机关签订的服务期限的人员;
(5)被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在2005年度、2006年度中央机关招考时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07年度各海关单位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在《大学生》杂志2006年增刊上刊登,也可在10月12日后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中国政府网( )
新华网( )
中国网( )
人事部网站( )
海关总署网站( )
新浪网( )
中华网教育频道(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
中国教育在线( )
有关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问题也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址是中国海关考录网( )。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06年10月14日00:00至10月24日24:00期间登录中国海关考录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中国海关200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络报名须知》,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中国海关考录网下载、打印。
2、查询报考申请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10月16日至10月26日期间登录中国海关考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报考申请审查。
通过报考申请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报考申请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注:根据报名和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在最后两天即23日、24日报名的考生若未通过审查,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更改报名志愿。
)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报考申请审查的人员,请于2006年10月30日8:00后登录中国海关考录网查询报名序号,并自行生成、打印报名登记表。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报考申请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和现场确认两种方式进行,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1、网上确认。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10月31日9:00至11月6日16:00在人事部网站或所在考区公务员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1-2厘米,高度2-3厘米,大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区公务员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报名确认。
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北京等26个省(区、市)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可在人事部网站或中国海关考录网查询。
2、现场确认。在海南、贵州、西藏、甘肃、青海等5个省(区)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11月3日-4日9:00-16:00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及缴费,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6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在人事部网站或中国海关考录网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提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缴纳有关费用。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确认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同上)办理减免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06年11月18日9:00至11月23日16:00期间,登录人事部网站或所在考区公务员考试机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所在考区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06年11月25日一天。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6年12月底登录中国海关考录网查询。
(二)面试和专业考试
各招考单位将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选。招考职位上没有人员通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或者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时,可以通过调剂补充人选。
进入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员名单将通过人事部和中国海关考录网公布。
面试和专业考试的时间由招考单位确定。考生也可登录人事部和中国海关考录网查询。
考生须在得到面试通知后7日内向报考单位寄发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限应届毕业生)或所在单位盖章的同意报考的证明(限社会在职人员)、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中国海关考录网”下载,贴好照片)一份和招考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当地邮戳为准),未寄发者视为放弃面试资格,并在参加面试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
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考单位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三)体检和考察
通过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员将参加由招考单位组织的体检和考察。
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将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2005-11-14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失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 ,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或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
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肿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1,女性高于8克/d1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