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据?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证据
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 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证
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 求,即具有其合法性。 另外,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 有客观性的特征。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
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 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 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 字材料,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全部
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 料。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证
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 求,即具有其合法性。
另外,证据还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 有客观性的特征。证据不仅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也
是法院认定争议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只有经过质证和认 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 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 字材料,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信件等。
但书证内容的物质
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 石、金属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①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 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②书证往往能够
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③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2) 物证。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 来证明一部或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道路上的制动拖印等。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物质痕
迹,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 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
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
常见 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 的电脑数据等。
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 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
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 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4)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 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
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①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 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项与
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②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 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
人。
③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 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 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 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 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
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 项的陈述等。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陈述,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
基于趋利避害的特
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 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 特点。
鉴于当事人陈述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因此,一方面,法院 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时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
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只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陈 述时,不能证明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
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 外。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人陈 述的证明力就要弱得多。
(6) 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 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 证据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
出。只有再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时除外。对需要鉴定 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 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
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 勘验笔录。勘验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 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或 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