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责任该怎样认定?请问
高速公路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案情]
卢某系某事业单位司机。2002年7月8日,卢某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卢某受轻伤。 卢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宋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现场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刚参加过朋友聚会的张某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卢某的车发生剧烈撞击。 张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全部
高速公路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案情]
卢某系某事业单位司机。2002年7月8日,卢某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卢某受轻伤。
卢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宋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现场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刚参加过朋友聚会的张某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卢某的车发生剧烈撞击。
张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守候在现场的宋某和赵某受重伤,造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疲劳驾驶,造成了第一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在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关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卢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卢某疲劳驾驶的违章行为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前车追尾,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负主要责任。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卢某虽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离开现场赴医院治疗,但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宋某与赵某已在现场采取了相应的处置措施,客观上弥补了卢某的过失,化解了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
因此,对于后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卢某不应负主要责任,应当由酒后驾车的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此次事故事实上是一起连环交通事故。第一起事故是由于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禁止性规定造成的。
卢某应当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但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大,属于一般交通事故,不足以构成犯罪。第二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卢某已离开事故现场,其车辆亦处于静止状态,事故主要是由于张某酒后驾车造成的。
卢某的违章行为对于第二次交通事故只能是一个间接原因,与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虽然卢某未在事故发生后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经宋某等人予以补救后,卢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与第二起事故的关系链已被斩断,不应依此认定卢某对后来发生的第二起严重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所以,笔者认为,第一次交通事故应当由卢某负主要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应当由酒后驾车的张某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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