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哪些权利?
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 生命健康权。”患者是因为机体或者精神疾病去医疗机构就诊进行 治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机体或者精神上的病痛,其生命和安全 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被尊重的权 利,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侮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3)平等的医疗保健权。医疗机构与就医者从本质上说,属于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医疗机构不具有拒绝缔约的权 利,只要...全部
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 生命健康权。”患者是因为机体或者精神疾病去医疗机构就诊进行 治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机体或者精神上的病痛,其生命和安全 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2)人格权。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被尊重的权 利,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进行歧视和侮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3)平等的医疗保健权。医疗机构与就医者从本质上说,属于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特殊之处在于医疗机构不具有拒绝缔约的权 利,只要患者来就诊,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甚至在紧急情况 下,即使患者不具有支付医疗费的能力,医疗机构也不得拒绝提供 医疗服务。
这是与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性质有关的。另外,患者在 医疗机构就医的过程中,应享受到平等的医疗服务。
(4)自主选择权。患者有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甚至医务人员的权 利。
(5)知情同意权。这是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最重要的权利。
《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 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 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以上条文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该权利对应着医方的如实告 知义务。患者享有的知情权包括:患者有权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 自己要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自己应如何选择医生;明白可能出现 何种医疗风险,明白影响自己病情的事项等。
特别是医疗风险,患 者尤其需要被告知,以使其能真实地对治疗措施行使选择权。医疗
风险是指在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 亡或伤残后果的可能性。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可能出现灾难 后果,也可能不出现灾难后果,但可能出现灾难性后果的潜在因素 是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
所以,是否要采取某种具有医疗风险的 治疗措施应该由患者自己选择(在患者无法选择时,由其家属选 择),而不是由医方单方决定的。
(6)赔偿请求权。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 医疗损害,享有依法向该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权利。
(7)隐私权。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其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医 疗人员不得向任何与医疗无关的人透露。
(8)监督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对医务人 员和医疗机构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接受医疗服务时,应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 利,一旦自身权利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侵害,可以依法寻 求救济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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