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s反要业主交违约金,请各位大哥支招!感激不尽我于2004年底购买了一套房子,2006年3月去交房时,被kfs告知必须交贷款违约金,情况大致是这样:我于2004年12月签定购房合同后,kfs于2005年4月份通知我要办理贷款(我办的是按揭贷款),我于2005年9月才将贷款办完。去交房时就被kfs告知我贷款违约没有按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完按揭贷款,以下是购房合同有关按揭贷款的规定和违约责任: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期限中说明合同签定日必须付首付,余款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第七条:买受人违约责任说: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另外在合同附件中有一条关于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补充约定:若按揭贷款不能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后的三十天发放,则买受人必须按一次性付款方式补足全部房款,若买受人拒绝按照以上方式补充房款,则视为买受人自愿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必须支付违约金。现kfs以我贷款未及时办理为由要求我付违约金,这是否合法,另外kfs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我不愿意看到的,各位大哥帮忙分析一下,有没有办法避免?另外如果上法庭,该kfs也有推迟交房、房子质量较差的违约事件,这是否有利于我们业主?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很久,请各位大侠多多支招,感激不尽。
买受人
贷款
违约金
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