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底购买了一套房子,2006年3月去交房时,被kfs告知必须交贷款违约金,情况大致是这样:
我于2004年12月签定购房合同后,kfs于2005年4月份通知我要办理贷款(我办的是按揭贷款),我于2005年9月才将贷款办完。去交房时就被kfs告知我贷款违约没有按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完按揭贷款,以下是购房合同有关按揭贷款的规定和违约责任:
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期限中说明合同签定日必须付首付,余款办理按揭贷款。
合同第七条:买受人违约责任说: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90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另外在合同附件中有一条关于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补充约定:
若按揭贷款不能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后的三十天发放,则买受人必须按一次性付款方式补足全部房款,若买受人拒绝按照以上方式补充房款,则视为买受人自愿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必须支付违约金。
现kfs以我贷款未及时办理为由要求我付违约金,这是否合法,另外kfs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我不愿意看到的,各位大哥帮忙分析一下,有没有办法避免?
另外如果上法庭,该kfs也有推迟交房、房子质量较差的违约事件,这是否有利于我们业主?
这个问题已经困扰了我很久,请各位大侠多多支招,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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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先查一查合同中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条应与合同第七条相平等,且违约日期及违约金比例不小于第七条针对买受人的规定;另外房子质量较差的问题,你有权让开发商出示该商品房的综合验收报告及整个项目的综合验收报告。
没有这些报告或报告不全的,买受人也就是您可以拒绝拿房子,并且最多可以要求已交款额200%的...全部
建议你先查一查合同中关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这一条应与合同第七条相平等,且违约日期及违约金比例不小于第七条针对买受人的规定;另外房子质量较差的问题,你有权让开发商出示该商品房的综合验收报告及整个项目的综合验收报告。
没有这些报告或报告不全的,买受人也就是您可以拒绝拿房子,并且最多可以要求已交款额200%的赔偿。 如果他的手续都全的,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也没有问题的话,那你只能和开发商好好协商了,协商不成就只好说法庭上见了,这种官司到了法院一般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开发商也不愿意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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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最后一句说的不对,为什么不公开开发商的名字,这里面...
楼上几位说的都很正确,开发商的理由都是他们的借口而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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