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加选举活动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间视同其提供 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但是对该规定中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做何理解, 这还要从《宪法》的规定出发,进行必要的探讨。 对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而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 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 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依据《宪法》的有关选 举的规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宪 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间视同其提供 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但是对该规定中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做何理解, 这还要从《宪法》的规定出发,进行必要的探讨。
对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之一,是公民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而言,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 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 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依据《宪法》的有关选 举的规定,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宪 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的最集中体现。但是,《宪法》所规定的选举和 被选举权是否仅限于上述的规定,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的选举过程中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是否还包括其他的冠以“选举”称谓的基层自 治组织内部或者党派、政协的选举呢?答案是否定的。
尽管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的产生,《宪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由居民选举”,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 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 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但是,这里所谓的“选举”,并非上述《宪法》公民 基本权利的选举权规定之列。理由在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居委 会)并非国家的政权组织,性质上是一种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 组织,不具有特殊的政治目的。
其工作人员也不具备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尽管 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上采取选举的方式,但该选举并非国家选举制度意 义上的选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选举、政协、党派以及社 会团体内部的选举本质上具有相似之处,不能视为《宪法》所规定的“行使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而对于《工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按狭义去理解。所以,本案中你参加居委会的选举不能视为行使选举制度意义上的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单位扣发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