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手续的办理问题我是04年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为了防止员工提前解除合同,往往在合同中增加违约惩罚条款,即你所说的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现行《劳动法》中对此并不禁止,因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
你准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又苦于合同约定的大额违约金压力,这是许多劳动者面临的两难境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 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全部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为了防止员工提前解除合同,往往在合同中增加违约惩罚条款,即你所说的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情况比较普遍,现行《劳动法》中对此并不禁止,因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
你准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又苦于合同约定的大额违约金压力,这是许多劳动者面临的两难境地。《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
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但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的规定,实际是指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因此,即使你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仍会被单位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所以,究竟如何行动,需要谨慎斟酌。
如果企业存在克扣或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投保等问题,倒不失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办法。
因为你在意档案转出问题,另外的办法就是大多数人已经尝试过的做法,跟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希望根据履约情况,适当收取违约金;若难以达成共识时,单位可能会采取劳动仲裁的形式主张权利,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你可以就实际情形向仲裁庭提出你不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要求减少,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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