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民事 医疗纠纷

继续麻烦海天一色,在这谢谢你了

你所说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能详细介绍一下吗?我不懂啊

全部回答

2006-05-31

0 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本人休病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但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且都有自己制定的相关政策,仅供参考。 以上海为例: 根据沪劳际发(1995)83号、沪劳保发(2000)14号、沪劳保障发(2003)2号文的规定: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医疗纠纷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民事
医疗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