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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8 10:20:11
生育二胎政策未变
近日,许多读者针对社会上有关“国家将二胎审批权下放”的传闻致电本报,询问本市生育二胎政策...[展开]
生育二胎政策未变
近日,许多读者针对社会上有关“国家将二胎审批权下放”的传闻致电本报,询问本市生育二胎政策是否会有相应调整。记者今天上午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变。
首代独生子女达婚育年龄双独夫妇二胎问题引关注
法律规定可生二胎 国家提倡只生一个
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其实一直都是由各省、直辖市人大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的。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非农业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可生育二胎”在本市早已实行。按照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间隔至少4年或女方年满28周岁,这项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之所以现在成为热点,是因为“夫妇双独”的情况在80年代极为少见,而如今第一代独生子女已陆续进入了婚育年龄,双独夫妇二胎问题才引起社会关注。
生二胎条件您看好
高学历夫妻无特殊政策
针对市民关心的高学历夫妻能否生二胎的争论,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没有高学历夫妻生二胎的政策。
目前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而成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
按照这一条例规定,本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含一方初婚,一方再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是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的;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经怀孕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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