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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期内收到他人的异议,请问商标局进行审查有时间的限制么?有的话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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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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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是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你身边有《商标法》的话。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3、关于审查及复审、起诉的时间都有了,不知是否满意? 。

200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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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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