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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复议有哪些区别?谁能告诉我它的确切含义.

  申诉与复议有哪些区别?申诉既可用于行政处分不服,也可用于诉讼中,谁能告诉我它的确切含义。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机关的上一级提起申请,请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受治安处罚的受处罚人如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而治安处罚是实行复议前置型的,故在此申诉等同于复议。   《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公务员享有申诉权,但只能在行政系统中请求救济;《教育法》中也有类似规定。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有“申诉”一说,故此使人困惑。申诉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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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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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赋予了公民广泛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现行大多宪法教材将申诉权的概念界定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在学理上具有“为实现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人权”的性质,对于包括司法权威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所引发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公民或者说法律上的“人”皆有通过申诉请求查处并获得救济的权利。
  从规范内容看,申诉权在具体特性上,其权利的性质与成分相当复杂,内中存在权利类型多样交叉的结构状况。    具体而言,申诉权既可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利益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
  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可视为实体性权利,纳入监督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权利,可视为程序性的权利,与控告权一起可称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2004-12-31

    申诉只能用在诉讼中,就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目前复议就是指行政复议,我国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5篇6次 地方法规7篇8次 法学文献6篇13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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