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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的自创商誉的确认理由?

自创商誉的自创商誉的确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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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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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企业并购、改造、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活动的深入及外购商誉的确认,自创商誉应否予以确认的问题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会计界的主张自创商誉因其不能合理可靠地计量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会计确认体系之外。
  但是反对意见也大有存在,如葛家澍教授曾指出 “在现代企业中,自创商誉是存在的,也是可以计量的……自创商誉之所以长期在会计上得不到反映,是由于传统会计有一些框框难以突破……会计中的一些传统偏见应当逐步改变。
    ”在全球化越演越烈的新形势下,会计计量技术有了长足的发展,自创商誉的确认已越发彰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誉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点从企业并购中所产生的巨额商誉价值可以看出,如,1998年美国菲利普毛利斯公司付德克特公司收购价12.9亿元之中,有90%是商誉,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
     第二,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可比性原则,如果不确认自创商誉使用行业中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外购商誉的企业在超额获利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利润缺乏可比性。 第三,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合原则,由于自创商誉是一种长时间的信息沉淀的结果,是过往经验在现行生活中的累积,是在长期经营中累积而成的 “私有知识”,具有价值性和效益性,而这种价值与效益在形成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开支都在创造过程中计入了费用,所以能够带来超额收益的自创商誉只有在平时予以入账才能体现收入费用配比性原则。
     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不能只在企业并购瞬间产生,这种能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平时就客观地,不断在形成之中而存在着,因而应当予以确认。 从以上分析可知,自创商誉确实有其必要性,但是怎么确认,何时确认呢?因为商誉的本质是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利益,因此商誉只存在于那些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之中,而在确认过程中,又要防止商誉的确认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因此,合理确认商誉的时间应当为:当一个企业连续几个会计期间(一般为5-10个会计期间,根据不同行业特性而定),获得较同行业平均利润要高的,企业应当向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商誉评估申请,而管理当局也应监督企业或委派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
    当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后,证实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正差额,则表明企业有自创商誉的证据。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那些经评估确认企业整体价值和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不存在正差额,或者,正差额较小(一般为企业价值10%以内,具体百分比根据不同行业特性而定)。
    企业则不能自创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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