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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复印对方当事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您好,我是下面地级市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工作中经常碰到律师来复印对方当事人病历的情况,请问律师复印对方当事人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在实践中具体应该籽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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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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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患者委托律师复印病历也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但要求律师出示患者委托书并要求载明其代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如果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调取病历的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65条规定不得拒绝。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所以,律师是为法院办案调取病历的要求律师出示法院开出的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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