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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超生又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为福建省内户口,于2008年在香港生育一孩,孩子户口在香港未在国内落户。于2014年又在福建生育一孩。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超生又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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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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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关于内地居民境外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厦门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感谢广大群众积极支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或有疑惑的,请来电咨询。咨询电话:52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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