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安全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如何
(一)提高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 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全部
(一)提高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
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管理人员准入。
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专职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
加强煤炭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提高下井补贴标准,增加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四)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完善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各有关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向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五)严格证照管理。煤炭企业在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系统、瓦斯等级等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出具具体审查意见。煤炭企业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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