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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仲裁机构”包括法院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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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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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包括法院。 仲裁机构是依据法律成立的民间机构,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它不具有行政、司法、审判任意一种性质,并且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当然,我国在《仲裁法》颁布前的确存在过具有官办性质的行政仲裁,但是在现在的仲裁机构中这样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了。
   另外,我国的劳动仲裁、人事仲裁比较特殊,具有行政性质,其仲裁机构也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而且在具体程序上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但其针对的争议已经超出一般意义上仲裁所涵盖的民商事纠纷,所以可以说是一种借鉴了仲裁制度特点的,针对特定争议事项的准司法制度。
  
   尽管如此,仲裁机构与法院即审判机构在组织管理上并无任何关联。现实中,仲裁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是由各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机关充任。  所以,在我国,法院除了在仲裁决定执行的问题上会与仲裁发生一些联系外,单纯从组织机构而言,法院于仲裁机构并无关连。

2004-12-09

379 0
当然不包括。

2004-12-09

407 0
    目前,我国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途径有二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们对于诉讼耳熟能详,而对于仲裁,却知之甚少。
  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过去通常用来解决国际商事、海事纠纷的仲裁已越来越走近我们的经济生活。   所谓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仲裁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历史悠久,它起源于古罗马,形成发展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继而普及于世界各国。  1994年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典,按照国际上通行作法,将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处理改为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在仲裁解决方式和诉讼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二者互相排斥;而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当事人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04-12-09

380 0
当然不算!!!!!

2004-12-09

382 0
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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