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好朋友乙(个体户)、丙(税务局干部)协商成立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合伙企业事宜。以上行为合法吗?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所以,税务局干部丙属于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同时,不能仅口头约定,必须有书面协议。
同时,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所以,税务局干部丙属于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同时,不能仅口头约定,必须有书面协议。
同时,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
第8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同时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的内容。 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基础,应采用书面形式。
但根据第50条规定,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协议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具有效力。
在这里你就要确定一个问题就是: 这个合伙成立的是不是一个"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话,就不合法。中的是一个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