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
2006-01-01 01:01:45
《司法精神病学》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和判定的对象是涉及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最主要的工作或任务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又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有些精神病人的反常行为,经常可以作出某种违法行为,这样病人就可能成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有些人犯罪后或服刑期间,也可能出现精神症状,需要判明...[展开]
《司法精神病学》是《临床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和判定的对象是涉及刑事、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关的精神疾病问题。最主要的工作或任务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又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有些精神病人的反常行为,经常可以作出某种违法行为,这样病人就可能成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有些人犯罪后或服刑期间,也可能出现精神症状,需要判明有无服刑能力及受审能力。
民事案件中原告人、证人需要确定有无行为能力,藉以证实其言论的可靠性。
受害者中需要判断其有无自我防卫或保护能力及诉讼能力。
当事人方面或司法部门,对上述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质疑,例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失常的严重程度,以及其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有疑问时,可提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要求,由司法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作出科学结论,为司法部门公正执法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现行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是1989年两院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查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颁发的。
第十九条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如下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如下规定:
(一)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
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
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
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有如下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被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有如下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型、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人人都应学法、知法,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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