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斡旋受贿和介绍贿赂罪有什么区别?哪种方式算介绍贿赂罪呢?
没区别都是促成受贿。
所谓(斡旋)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
所谓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第392条的规定,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介绍贿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7项的规定,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主要区别:首先,犯罪主体不同,介绍贿赂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从事某种公务的人,只有这种人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客观表现不同,介绍贿赂是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进行沟通、引见、撮合、斡旋,使得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中介行为,行为人在这种沟通撮合中没有利用依法从事公务的职权或者地位来影响受贿人,否则,应构成斡旋受贿罪;而斡旋受贿则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介绍受贿是行为人明知某人欲行贿,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 斡旋受贿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地位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 主体不同: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罪可以是任何公民。
2 斡旋受贿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构成。(更多详细的可以百度,百度上会有各种例子和特例的解释,希望对你有帮助)http://www。
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CSJ201208022。htm。
都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