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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房屋和宅基地所有权问题

我家在江苏的农村,我生父哥四个,他是老三.我爷爷给老大、老二、老三每人盖了一幢房作为婚房,然后他们哥仨拼钱给老四和我爷爷盖了一幢房。1988年我父亲去逝,我母亲带着我和弟弟,由于他们都不肯照顾,就改嫁了,但还在本村。后老大和我母亲商量想让我奶奶住在我生父遗下房屋,我母亲看老人可怜就同意了,期间,老大曾数次托人找我母亲想要买房,并想新建房屋,我母亲没有同意。现涉及房屋动迁补偿,我母亲主张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吗?(老四主张房屋应为奶奶所有)

全部回答

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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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房子的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是你父亲的名字,那就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由于你父亲病故了,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属于你母亲,另一半属于你父亲。属于他的那一份就是他留下的遗产,依继承法继承。
  如果是你爷爷的名字,那就麻烦了。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产证是登记是谁的名字,房屋的产权就属于谁。  如果登记是你爷爷的名字,那这房子就不能算是你父亲的。 如果没有房产证,你们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这房子是你爷爷给你父亲盖的,是留给他结婚用的。
  证明了这一点,就可以视为你父母的共同财产。解决问题的方法同上。

2012-10-05

54 0
    你的问题牵涉两方面,一是继承遗产,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就所说的房屋而言,应属于你爷爷、奶奶赠与你父亲的财产,且属于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赠财产,如果赠与人你爷爷、奶奶没有特别声明只归你父亲所有,那么当属你父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有,你父亲去世后其遗产首先得分割一半归你母亲所有,其余一半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你和你弟弟、你母亲、你爷爷、奶奶5人继承,每人分得1/10,你母亲共占6/10,你家3人占有4/5,这是从遗产继承方面讲;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讲,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村民权利,非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能享有其他集体组织的待遇,虽然你母亲改嫁了,但仍在本村,仍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因此,有资格继续使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20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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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农民自建住房和城镇居民的私房及现在的商品房是不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农民自建住房没有土地所有权(即土地证),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2、你爷爷建给你父亲结婚的房子,在你父亲故世后的房屋所有权由你母亲和兄弟俩继承,这在法律和民俗上都是没有疑问的。
     3、由于你母亲改嫁在本村,如果你们现在住的后父家有过批地建房(而且包含了你母子三人)的话,那就很难再主张你父遗留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了,村里也不会支持你们的。(同一村民不可能拥有两份宅基地,虽然你爷爷为你父亲建婚房子是上世纪80年代以前,那时江苏农村批地建房手续不会很全。
    ) 4、以能获得国家的最大补偿办法做。事先与跟你叔、伯父们商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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