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我手上
这个事,我记得你在前两天说过,但你当时没有说出具体的时间,所以,网友们的回答都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说的。但你这次说出了时间是在2001年,那么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不能适用于本案的。 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这就是说,在当时,应当适用你提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全部
这个事,我记得你在前两天说过,但你当时没有说出具体的时间,所以,网友们的回答都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说的。但你这次说出了时间是在2001年,那么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不能适用于本案的。
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这就是说,在当时,应当适用你提到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7]70号)等有关规定。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中提出了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和“大稳定、小调整”等重大的农村土地政策,至今依然是有效的。
具体的内容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第二条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
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对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
”
从以上规定看你所提到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的“大调整”了,这是不符合当时的政策的。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向乡镇级以上政府请求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土地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但是,此为民事诉讼,诉讼的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计算,超过时效的法律上不能支持。所以,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是现在才知道的,才可能有机会胜诉。要把重点放在这里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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