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驳回起诉还是移交有管辖权的法
1、我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归甲法院”,但此约定无效,因为: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经济合同,对此类合同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且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而劳动合同只有法定管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施行)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此案中:
(1)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乙法院(劳动者住所地),则乙法院按法律也有管辖权,在“劳动者先向甲法院提起”的情况下,乙法院应当按民诉法第35条的规...全部
1、我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归甲法院”,但此约定无效,因为: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经济合同,对此类合同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且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而劳动合同只有法定管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施行)第8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此案中:
(1)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乙法院(劳动者住所地),则乙法院按法律也有管辖权,在“劳动者先向甲法院提起”的情况下,乙法院应当按民诉法第35条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甲法院管辖。
如果乙法院也立案:劳动者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接到乙法院的应诉通知后15日内)向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劳动者【不能】对乙法院【请求驳回用人单位起诉】,因为:是否驳回起诉,是乙法院在审查劳动者的管辖异议后,再决定是驳回管辖异议还是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对劳动者而言,只能是提出管辖权异议。
2、“用人单位应该自己选择法院吗?”:劳动争议案的管辖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无权自己选择法院。
3、但如果是一审判决已作出、需要上诉的,就只能到一审法院所属的上一级法院上诉了。
补充:您好,我还以为您是代理人呢,如果是当事人,您对劳动保障类的问题研究得算是比较多了。
我又仔细看了看您的提问,觉得您要问的事情的基本情况和您要问的问题是:
(1)“双方均不服裁决,提起上诉”:此案刚刚结束劳动仲裁、现在是向法院起诉阶段,并没有进入二审的上诉阶段,是吗?如果是,这不是上诉,而只是起诉。
(2)“劳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法院起诉”:意思是说,劳动仲裁裁决书给双方当事人规定或是指定了起诉的法院,是吗?如果是,我认为劳动仲裁委无权规定法院的管辖权,法院管辖是由法律规定的。
所以:“用人单位仍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自己选择法院”,也就是说,单位有权选择单位所在地的甲法院、或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这不违反法律规定。
(3)但是,如你假设的,是【法院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指定,“上诉于石家庄中院”,就只能上诉到石家庄中院,单位上诉到保定市中院的,保定中院不会受理,因为按法律规定它没有管辖权。
这与劳动裁决书中指定到XX法院起诉(注:只能是起诉,不会是上诉)是不同的。
(4)“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就存在管辖的确定,再次提出管辖异议似乎过于繁琐”:劳动仲裁中的管辖确定与法院诉讼的管辖确定是不同的,不能以劳动仲裁中的管辖来确定诉讼的管辖。
这是我的看法,不知是否正确,希望与诸位大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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