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权的问题,请律师朋友帮忙解答我
这种关系一般都叫做过继,“过继” 是旧社会的传统习惯,现行的《继承法》中没有“过继”这个概念,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而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过继并不是收养。
社会上存在的“过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干儿子、干女儿的“过继”,但干儿子、干女儿仍然在生父母家庭中生活,与干爸、干妈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这种“过继”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律上是不承认其继承权的。 另一种是事实上的“过继”,即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全部
这种关系一般都叫做过继,“过继” 是旧社会的传统习惯,现行的《继承法》中没有“过继”这个概念,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而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过继并不是收养。
社会上存在的“过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干儿子、干女儿的“过继”,但干儿子、干女儿仍然在生父母家庭中生活,与干爸、干妈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这种“过继”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律上是不承认其继承权的。
另一种是事实上的“过继”,即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
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因此,法律可以视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作为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中包括养子女。
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你的这种情况,如果这个过继的弟弟能够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完全承认他的继承权的,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回答补充:
想完全避免继承权纠纷估计可能性不大,除非这位堂弟主动放弃继承权。
但是如果他果真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到了法院,法庭也会分给他一杯羹的。当然这杯羹他如果主动不吃也可以。
也就是说按照目前的情况这位堂弟有很大的希望可以在财产继承上分的一杯羹。当然如果你老公的父母主动写公证遗嘱将大部分遗产给你老公的话,那么将来在你公婆百年后所能分的遗产就很有限了。
话外,抛开法律看人情,如果你的这位堂弟确实对老年人不错,孝顺长辈,尊重你们感情,而且你们处的也很不错的话,留点钱给人家又何尝不可??正所谓与人向善,对人好就是对自己好。
送你两句话吧,是我的座右铭:难得糊涂,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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