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同居生子,分手
本案中,李某与隋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 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 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 十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没有夫妻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支持隋某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全部
本案中,李某与隋某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 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因同 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婚姻法第四 十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另一方补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没有夫妻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不会支持隋某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 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 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 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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