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要申领《居住证》需要注意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辽宁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在旅馆住宿的人员,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全部
《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辽宁省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
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在旅馆住宿的人员,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居住证》申领与信用挂钩
流动人口只要拥有《居住证》便可享受到“市民待遇”,但是《居住证》的申领不是自愿,而是必须。
“办法”兼具了执罚的功能,其将《居住证》的申报、领取和个人信用绑定在一起。
《办法》明确: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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