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慈善立法议案建议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慈善立法十分关注,十一届、十二 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800多人次的代表提出有关慈善立法的 议案27件、建议29件。现将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梳理如下:1)关于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 许多代表提出,当前迫切需要加快慈善立法步伐。一是有助于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有的代表指出,慈善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管理较为混乱。据民政部201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 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 慈善事 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使公众对慈善行业和慈善组织产生了质疑,慈善...全部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慈善立法十分关注,十一届、十二 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800多人次的代表提出有关慈善立法的 议案27件、建议29件。现将代表的主要意见、建议梳理如下:1)关于制定慈善法的必要性。
许多代表提出,当前迫切需要加快慈善立法步伐。一是有助于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 健康发展。有的代表指出,慈善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管理较为混乱。据民政部201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 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
慈善事 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使公众对慈善行业和慈善组织产生了质疑,慈善公信力受到明显损害,需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慈善 法来规范慈善活动。二是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社会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基尼系数越过了警戒线,通过 制定慈善法,鼓励富人慷慨解囊,捐资助学,济贫解困,兴办慈善事业,有利于逐步转变仇富心理,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有助于 完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通过慈善立法,明确慈善事业的法律定位、公益慈善组织界定及其内部治理、慈善促进与监督管理等,理顺慈善立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的关系,完 善慈善法律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2) 关于慈善组织。有的代表提出,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必须规范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现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才能到民政 部门申请登记,这种制度安排导致慈善组织发展缓慢。
建议慈善立法明确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机关,成立慈善组织依法直 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许多代表建议对慈善组织进行分类,对慈善组织资格进行认 定,明确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慈善组织,并在登记证书中 明确其慈善属性,对于事业单位等特殊社会组织也可通过资格认定形式来确认,以方便慈善组织领取捐赠票据以及享受税收优惠 等政策。
有的代表认为,关于慈善组织设立的最低财产数额,应当有 一定的要求。因为慈善组织虽然是非营利组织,但毕竟要从事募 捐捐助活动,一旦许诺进行公益性捐助而不能实现,会引发社会矛盾,因此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数额。
3) 关于慈善募捐。很多代表提出,慈善立法应当规定慈善 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要制定募捐方案,并规定募捐的具体程序,对慈善组织申请募捐许可的程序以及报送材料要作出规定。有关部 门应依法监督募捐活动。
在发生严重灾害时,政府有权发动慈善组织开展赈灾募捐并简化审批手续。许多代表建议明确募捐主体。由于募捐市场的准人机制尚未 建立,对募捐主体资格没有明确限制,亟需立法加以规范引导, 营造良好的募捐环境。
目前,存在“多头募捐”、“重复募捐”和“非法幕捐”的情况。有的在校园、商场等地开展募捐,募集的资 金得不到有效监管,还有传媒运用新闻影响力直接为某个人募捐, 出现了一些受助人或家庭发“慈善财”的怪现象,引发社会质疑,影响了慈善公信力,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4) 关于慈善组织的资产。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组织的资产 包括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侓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目前一些慈善组织的资产和国家财政的拨款 不分,还有的与个人资产不分,这就容易产生纠纷。
应当明确慈善组织资产的性质,同时也要在法律上明确在资产发生混同、账 目管理混乱、资产流失时的法律责任。5) 关于慈善组织管理成本。多数代表认为,慈善组织需要 人员来进行运营,也需要一定的场地、设备和办公费用,因此,从事慈善活动需要一定的管理成本开支。
从国外经验看,一般允 许慈善组织将所得捐款中的一定比例作为运营成本。在我国,一些慈善组织也将部分善款作为管理成本,这已成为通行做法。但 问题在于,慈善组织有权将多少比例的捐款作为管理成本开支?对此需要规范,如果比例过低,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存续和发展; 如果比例过高,则可能导致浪费和挥霍,甚至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6) 关于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多数代表认为,立法应当完善 税收优惠制度。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将企业捐赠的扣除比例从之前只有3%提高到年度利润总额12%。个人捐赠则允许捐赠额未超 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虽然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困难,例如对教育机构 的捐款,有些税务部门并不为其减免税收,企业超出比例捐赠也 不能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捐赠热情。
部分代表认为,立法应当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加大对慈善组 织和慈善活动的优惠扶持力度,调动民间和社会投身慈善的积极 性,培育和壮大慈善市场。有的建议立法应当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7) 关于监督管理。部分代表认为,完善慈善事业监督体系 是确保慈善公信力的重要一环。一要加强行政监督,政府既要建立可行的激励机制,又要有完备的约束机制来规范慈善事业的运 作。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加强对慈善机构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每年要对慈善资金、物资和慈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慈善组织要 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二要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慈善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评价。三要畅通 媒体和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渠道。建议在立法中明确慈善机构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提高运作透明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公开 方式,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善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8) 关于行业自律。有的代表提出,从国外经验来看,慈善 行业自律对于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度依靠政府监管,容易使政府过多介入慈善活动,反而不利于慈善组织自 身的建设和发展,也会背离捐赠者的意愿。
因此,要注重发挥慈善组织行业自律作用,必要时也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例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有的学校收到大量捐款,有的学校却未能收到,如此就需要慈善组织之间以及慈善行业组织进行协调, 而不能完全依靠政府。
9) 关于法律责任。许多代表认为,慈善组织如果违反了相 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违反了慈善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是公布虚假信息,没有 按照规定使用慈善财产等,都要负法律责任。
有的代表提出,立法应当明确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等相 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 法定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情形,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