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江苏省人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全责十级伤残如何赔偿
我给你个案例吧: 2004年11月,赵某骑自行车被一辆外地车相撞致伤,被送到医院急救后出院,一共住院8天,期间,赵某一直由妻子尤某照看护理。该起事故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肇事司机韦某应负全责。而赵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在赔偿问题上经调解未成,赵某诉至法院,并委托尤某出庭,要求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韦某应诉时委托了一名律师。庭审中,律师对护理费提出了异议,认为经其事先调查,住院8天包括了双休日4天,尤某利用工作时间照看赵某4天,但尤某单位比较宽松,并未作为事假扣其工资奖金等,所以认为对护理费500多元不同意支付。 再说,即使支付也应对双休日的护理费另行按照护工标准而...全部
我给你个案例吧: 2004年11月,赵某骑自行车被一辆外地车相撞致伤,被送到医院急救后出院,一共住院8天,期间,赵某一直由妻子尤某照看护理。该起事故经当地公安机关认定肇事司机韦某应负全责。而赵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在赔偿问题上经调解未成,赵某诉至法院,并委托尤某出庭,要求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韦某应诉时委托了一名律师。庭审中,律师对护理费提出了异议,认为经其事先调查,住院8天包括了双休日4天,尤某利用工作时间照看赵某4天,但尤某单位比较宽松,并未作为事假扣其工资奖金等,所以认为对护理费500多元不同意支付。
再说,即使支付也应对双休日的护理费另行按照护工标准而不应按照尤某的工资收入来计算。尤某对事实情况予以确认,但认为这是单位与她之间发生的事,与被告无关,并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 庭审之后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护理费不应判决赔付。
理由是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同误工费,为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发生的损失 实际减少的收入 。而本案中,尤某的当月工资奖金等单位仍全额给付,虽有护理事实,但并无发生损失。所以对此费用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给付。被告抗辩赔偿中扣除尤某的护理费与单位同尤某的劳资关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同。护理费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只要发生了护理事实,就有护理损失,应按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予以判决给付。
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人事劳资制度比较宽松,这也是事实,不管是优惠制度也好,还是管理问题,这是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内部关系,与被告是两回事,被告无权主张抵扣或申请调查。因为这本身带有一种人身依附属性。
换句话说,即使该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判决后单位知晓了情况,也可由单位行使权利直接扣减。至于被告方律师提出的双休日时间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