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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法院有没有权利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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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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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法院有权利审理,当然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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